綦江府办发〔2016〕43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预算评审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具体为: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工程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二)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内容;
(五)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确定的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评审中心自评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评审项目审定。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评审项目,并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通知。
(二)送审资料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评审要求的评审要件提供资料,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评审所需要件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批复,相关专项资金文件;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审查合格的地勘资料;
4.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土石方工程测绘报告;
5.施工图预算书;
6.经区财政局审核的付款方式;
7.同意设计变更的审批表、设计变更图纸及预算书、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8.相关资料的电子光盘;
9.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组织项目评审。对评审要件齐全、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评审中心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建设内容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征求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将初步评审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并综合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六)评审结论审定。预算审核造价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评审结论;预算审核造价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评审中心根据审定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限价意见。
第四章 投资规模控制及评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核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未经具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核确认的,评审中心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条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评审确认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投资概算。评审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投资额作为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之一,招投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评审投资额。未经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的运用。
(一)评审报告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凡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结论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二)工程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批并纳入评审,未经批准和评审的新增投资额,不得纳入项目竣工决算。
(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及限价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审计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及限价结论应作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 经过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更改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增加的投资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对项目立项概算和资金来源把关,控制送审预算不超概算;
(三)审核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四)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五)据实安排财政投资评审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原则上为收到真实完整的评审要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因评审项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评审时间的,经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以内批准同意并告之。
(三)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区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评审要件资料以及评审工作所需的其他附件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提供评审所需的行业建设标准和相关内容;
(三)对需要核实、取证以及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逾期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评审及限价结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核。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和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纪检监察、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受托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出现重大差错的取消入围评审资格,其考核管理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受托机构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如有泄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綦江府办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