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璧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璧山区“三个‘十佳’”农业经营组织和美丽农庄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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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渝农工组办发〔20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第三条??区农委负责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动态管理和有利于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璧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经营管理机构和财务核算机构健全;
(三)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金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经营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种植、养殖及加工型企业以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企业务工人员常年20人以上;
(六)加工型企业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占企业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七)企业能保持盈利,资产负债率小于60%,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八)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是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进行生产、加工,其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二是积极进行品牌创建,其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获评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
三是产品市场空间广阔,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四是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性示范企业称号。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贴息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五)享受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大项目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要求报送企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报表;
(五)企业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流通型企业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其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所在地镇街为其出具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五)农业质检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八)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文件。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二)镇街组织人员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
(三)镇街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农委申报,并附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四)区农委收集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
(五)将初审情况报区农委办公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匾牌,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基础上,3年进行1次监测认定。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及公布依照下列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向镇街报送近三年生产经营自评报告和监测指标报表;
(二)镇街组织人员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区农委;
(三)区农委收集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进行监测评审;
(四)根据评审结果,区农委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提交区农委办公会审定后,对监测合格企业报区政府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匾牌。
(五)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及匾牌,并向社会公布除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3〕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