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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璧科委发〔2016〕28号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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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6〕97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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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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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和《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主要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向种子基金出资方负责。

????第三条投决会设常任委员4名(含主任委员1名),非常任委员若干名,均由璧山区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四条投决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投决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常任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投决会委员名单须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投决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投资(贷款)方案;

????(二)审批投资退出方案;

????(三)认定及审批投资(贷款)损失;

????(四)审核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五)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

????(六)其他种子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投决会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投决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咨询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相关费用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八条投决会会议召开前3天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审议议案材料提交投决会全体委员和市服务中心。

????第九条投决会会议应由5名委员出席,含4名常任委员和1名非常任委员。参会非常任委员名单,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会议需要提请主任委员批准确定。每名参会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不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投决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本人确因故无法参加,可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决会委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投决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可以撤换。

????第十四条投决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与会委员对全部议案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签字。

????第十五条市服务中心可派代表列席投决会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投决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璧山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种子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投决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报告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七条投决会会议的表决结果须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投决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投决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投决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议案材料作为档案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