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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府发〔2016〕23号关于组建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6〕23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江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经区政府同意,决定组建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基金的组建 在市科委和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支持下,筹建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并在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江津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挂牌成立江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首期设立2000万元。其中,江津区出资1200万元,占比60%;重庆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占比40%;双方出资一次性到位。 二、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在津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由江津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向所在园区或镇街申报,经园区和镇街初审;通过初审的创业团队和企业进入路演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点评审定;通过路演评审的项目进入投决会决议,最后由投决会票决出优势项目给予支持。 三、种子基金的管理 (一)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江津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挂牌的江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种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该中心是江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的一类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5名,办公面积50平方米。为加强对种子基金的管理,增设工作人员3名,保障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日常运作。 (二)种子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名称。种子基金设立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江津支行。 (三)监督及风控措施。按照《重庆市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由区科委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受托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创业团队和创新型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及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区财政按照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每年安排给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经费。 四、种子基金的决策 成立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投决会负责人及成员由区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按《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2)开展工作,投决会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投决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或五分之四(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不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附件1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为40%,江津区人民政府出资比例为60%。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江津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江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七)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为9人,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投决会主任委员及成员均由江津区人民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双福新区、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负责人组成,投决会主任委员由区科委负责人担任。第九条江津区财政局按照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每年安排给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十条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二)入驻江津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或江津区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大赛方案须在重庆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或市服务中心和江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其他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五)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重庆市江津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小巨人”行动计划入围或创新创业竞赛优胜证明材料。第四章 公益参股第十二条公益参股单笔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第十四条公益参股程序:(一)对象初选。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第十五条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第五章 免息信用贷款第十六条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不重复享受。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第十七条免息信用贷款程序:(一)对象初选。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贷款方案报投决会;(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第十八条贷款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经管理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提前归还。第十九条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六章 损失核销第二十条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第二十一条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该投资(贷款)项目入驻的创业载体的管理方应协助相关工作;(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统一报江津区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江津区国资管理机构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江津区国资管理机构及市服务中心备案。第七章 清算及增(减)资第二十二条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也可由江津区单方增资)。第二十三条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第二十四条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江津区单方增资除外)。第二十五条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江津区科委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江津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江津区科委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第二十七条江津区单方的增资,可按种子基金原值计入江津区的出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70%;(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第二十九条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江津(出资单位、科委)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江津区科委各自按程序报批。(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江津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条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第三十一条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江津区科委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十三条市服务中心与江津区科委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第三十四条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服务中心和江津区科委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三十九条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条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第四十二条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江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附件2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主要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向种子基金出资方负责。第三条投决会成员为9名(含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及成员均由江津区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3年。第四条投决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投决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五条投决会成员名单须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市服务中心)备案。第六条投决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批投资(贷款)方案;(二)审批投资退出方案;(三)认定及审批投资(贷款)损失;(四)审核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五)监督种子基金的运营;(六)其他种子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七条投决会履行职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投决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咨询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相关费用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第八条投决会会议召开前3天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审议议案材料提交投决会全体委员和市服务中心。第九条投决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或五分之四(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不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条投决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本人确因故无法参加,可委托本单位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投决会委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十三条投决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可以撤换。第十四条投决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与会委员对全部议案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签字。第十五条市服务中心可派代表列席投决会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第十六条投决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江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种子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投决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报告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第十七条投决会会议的表决结果须形成会议决议。第十八条投决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决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十九条投决会会议记录、决议和议案材料作为档案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由江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