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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资助

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6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的发展和加快“走出去”步伐。

二、资助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二)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内容 (一)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前期设计及商务咨询服务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公证、认证、前期设计、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检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产品检测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农业资源勘察费:购买勘察仪器设备费、代理费、注册费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和开具招投标保函的费用。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和为了投标而开具的保函所产生的费用。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6.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租赁、购置费。

指在境外租赁、购置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及高新技术并购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加工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70%。

(二)重大对外投资(含资源性开发、建立工厂等)、海外并购项目贷款贴息。

对重庆企业获得的重大对外投资(含资源性开发、建立工厂及海外并购等)项目贷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给予适当贴息资助。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三年。

支持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金额500(含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每个项目给予三年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贴息;项目实际投资金额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每个项目给予三年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贴息。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款等不予贴息;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三)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

对重庆市企业获得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三年。

支持标准:营业额300(含3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三年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营业额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三年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款等不予贴息;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外派劳务支持。

对劳务人员实际发生的护照费、体检费、签证费、保险费予以资助,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且不超过2000元。

(五)保险费支持。

1、人身意外伤害类保费支持。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或技术指导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海外投资、工程承包信用保险支持。按《重庆市外经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3〕110号)执行。

3、资源回运运保费。对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等)、林业(原木、锯材、板材等)、矿产资源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六)海外矿权交易费用支持。

指重庆企业在重庆海外矿权交易所为获得海外矿权而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支持标准:矿权交易费用按照项目合同额的1%核定,不足1%的按实际发生的比例核定。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重复交易项目不予支持。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矿权交易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参照国际市场考察,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0〕492号)执行。

四、申请单位、申报项目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质或书面文件。

3.近五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虚开发票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被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的情况。

4.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企业需要按时参加年检。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五、 申报、项目适用时间和程序

(一)项目适用时间。(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类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4)其余项目均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申报项目。(5)专项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日为每年8月15日,区县主管部门转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日为次年1月31日,区县主管部门转报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15日。

(二)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定后,市财政局将企业资助资金拨付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至企业。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有重复申报,将立即取消该企业项目申报资格。

六、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材料如有外文的,需同时报送中文译本,且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银行贷款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申报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注意申请报告中的数据与其他相关资料的对应关系。

2.重庆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3.国家批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需填写《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2)及《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3),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同时贷款合同原件送审。

5.属重点支持的项目,将相关证明资料单独列明。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对项目审核过程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

(二)其它材料。

企业应根据申报的不同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前期费用

(1)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2)外汇汇出核准文件。须提供《境外投资购付汇备案》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应加盖办理银行业务章或外汇管理部门业务章。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3)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支付凭证应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同时提供费用支付时的银行对账单,加盖经办银行红章和业务经办人签章。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各类凭证要编制索引号,对应填报在明细表中。)

2.重大对外投资贷款贴息

(1)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2)《境外投资购付汇备案》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应加盖办理银行业务章或外汇管理部门业务章。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3.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

具有真实可信、能证明项目前期费用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和票据及相关合同;项目所在国经商参处开具的项目真实性证明。

4.外派劳务

重庆籍新派劳务人员资助:(1)出国劳务人员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重庆籍新派劳务人员名单表(姓名、派往国家、外派劳务项目名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出国时间、家庭地址、常用联系方式、资助项目、资助金额);(3)相应的护照、工作签证(时间半年以上)、保单复印件;(4)相应的劳务雇佣、派遣和培训协议复印件;(5)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6)能说明是企业为劳务人员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能按人头一一对应。

5.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费资助:(1)保险人员名单(姓名、派往国家、项目名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出国时间、家庭地址);(2)职位证明材料;(3)签证复印件;(4)保单复印件;(5)保费发票复印件。所有材料均按人头一一对应。

6.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

(1)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4);(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3)保险发票复印件;(4)保险单复印件;(5)运费发票复印件。

7.海外矿权交易费用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在重庆海外矿权交易所交易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票据、相关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送审。

七、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对于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构成违纪违法的将提交检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通知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3〕111号)中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和中高端培训费用资助暂停执行,渝外经贸发〔2013〕125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