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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发改〔2015〕196号

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业主划分

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分类确定项目业主。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新建(含扩建)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或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为项目业主;改建项目由现行对市政设施进行常年维护和管理的单位为项目业主。

(二)公用事业项目。改、扩建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为项目业主;新建项目(使用单位尚未组建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为项目业主。

新建项目业主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时,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运营管理方案和机构组织方案,报区政府决策,并在项目竣工前完成使用单位组建工作。

(三)政权、政务建设项目。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项目业主。

2、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为项目业主。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办理特殊业务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3、其他政务性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需求,统一进行项目策划(调配)、建设,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二、规范代理费计取

项目业主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中的代理费总额控制标准和代理范围确定代理费的最高限额。各阶段代理费控制额以各阶段审批的总投资为基数、实施全过程代理的以审批的总概算为基数。市级相关部门对代理费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各阶段代理费按以下原则划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以前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为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的10%,工程建设阶段(含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为代理费总额的80%。

建设项目管理代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凡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总投资中原则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若建设单位确需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核批准列支。

三、健全奖惩制度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目标是实现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对圆满实现上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一是优先推荐参与以后代理项目的比选,并在比选时给予适当的加分;二是给予建设管理代理费奖励,奖励经费经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确认,报区政府审定后,从项目总预备费中列支。奖励金额以审批的概(预)算为基数(不含房屋征收、房屋购置),按项目同口径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发生投资超概、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的项目,其代理单位除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扣减及赔偿按《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代理单位在项目代理中有重大失误、违法违纪等,直接取消其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的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详细规定在管理及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扶优扶强、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进出机制。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作为代理单位的,参照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和考评。

代理单位每月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进度月报》。项目移交后,代理单位要提交代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述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1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