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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府发〔2015〕69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25 日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渝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不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的,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发改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备选库(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备选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代理单位并纳入代理单位备选库。

区发改委每年定期对代理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代理单位备选库每2年调整补充一次(管理及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在项目报批时提出代理制申请(含代理的具体内容),区发改委在相应的审批阶段予以明确。

改造整治项目(含环境整治、特色街区、装修改造、绿化景观、灯饰建设等)如需实行项目代理制,在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开展代理制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在下达项目专项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项目业主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单位。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房屋征收、房屋购置,下同)的项目,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公开比选、择优确定代理单位;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代理单位备选库中邀请比选确定代理单位。比选在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区发改委对比选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报批。

(二)与代理单位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三)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签订合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等招标并审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审核代理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

(四)监督代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情况,审查设计变更等事项,抽查工程计量签证情况,协助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五)审定工程项目进度报表和资金支付申请,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代理费。

(六)协助代理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协助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维稳工作。

(七)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审计决算手续。

(八)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代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办理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完成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完成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七)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项目业主。

(八)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九)项目综合验收后进行项目移交。

(十)完成项目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代理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和设备材料供应。与项目业主、代理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投标。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与代理单位依法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代理项目的规模、内容、标准、时限、安全、质量、投资、权利、义务、代理阶段、代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奖惩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理合同中,项目业主应当要求代理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代理合同生效前,代理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理合同中确定代理费的10%-30%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比选时预先设定。

代理合同签订后,须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代理费通过比选确定,项目业主根据代理费总额控制标准和代理单位的代理范围确定代理费的最高限额。

拟超过代理费总额控制标准的项目,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投资概算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按照《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中府办〔2014〕111号)执行。

代理制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

第十四条 代理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移交后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由代理单位负责组织整改;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维护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和代理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可进行专项稽察,区财政局可进行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可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代理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后,若其工期提前、投资节余、质量优良的,可对代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项目业主可依照代理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且5年内不得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投资超概和工期延长的;

(二)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与项目业主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与代理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担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的;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项目业主利益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七)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借资质或转让代理业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在合同中约定,代理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项目业主做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取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足则相应扣减代理费用,代理费用不足则由代理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暂停建设资金支付。

(一)强行要求改变招投标文件(比选文件)实质性内容,致使代理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

(二)违法干涉代理单位招投标活动的;

(三)干涉代理单位正常管理,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与项目代理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中府发〔2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