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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181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发〔200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267号)、《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奉节府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称产业基金)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三条 产业基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在奉节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局负责对验收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 单个产业基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移民、监察、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程序:

(一)产业基金项目按备案(或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完成建设任务后,由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自查验收报告,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并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移民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县审计局接到项目法人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结论。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审计局对该项目的审计结论,组织编制验收实施方案,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实施方案需报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组织项目建设管理、财务、人事等与项目建设有关人员到位配合验收,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重庆市或奉节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 产业基金申报材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单个项目产业基金支持3000万元以上的,一并提交项目初设及概算)、项目批准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项目支出财务核算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移民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原始凭据、企业员工名册;贷款贴息项目还应提供贷款合同以及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单据;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产业基金项目有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内容的,须提交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以上资料应为原件。

(三)项目自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实物量及投资完成情况、产业基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行情况、移民受益及就业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项目建设期形成的音像文字材料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或县投资主管部的备案(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批准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产业基金建设内容;

(二)移民受益及移民就业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产业基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方法:

(一)查阅:查阅项目法人提供的相关文字、音像资料;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法人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查验: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地核查。种、养殖基地项目可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抽查比例由验收小组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30%;现场验收记录由验收小组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对验收进行分析评价,作出验收结论,并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向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项目验收情况报告经县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移民局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作好相关准备,以迎接市发改委、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复核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以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产业基金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基金,依法取消其享受的产业基金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意见或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成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验收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县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县产业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费在产业基金项目前期风验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验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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