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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荣昌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重庆市荣昌区产业引导投资基金

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荣委发〔2015〕5号)精神,为切实提高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基金管理,引导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投入,提档升级,结合荣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2015年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主研发、市场开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档升级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并重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成立荣昌区产业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基金项目审核、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重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 引导基金支持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荣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区内项目,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自主研发、市场开发。

第三章 支持的方式、范围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将部分引导基金委托给托管(合作)银行,由银行将引导基金直接贷款给经审定同意的企业,即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范围。委托贷款主要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知名品牌企业,区列35户重点企业,区委、区政府确定重点打造的新兴产业企业等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二)委托贷款额度及期限。单户企业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续贷1年。

(三)委托贷款申报审核程序。企业自愿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委托(合作)银行组织专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交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委托(合作)银行根据审定同意的贷款额度,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具体贷款办法见细则)。

第七条 将除委托贷款剩余的引导基金作为风险代偿铺底资金,与托管(合作)银行开展“经保银贷”业务,贷款余额放大比例不超过风险代偿铺底资金的10倍。

(一)授信贷款。企业无抵押物,采取企业主要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的模式,根据企业授信额度给予贷款。

(二)抵押贷款。采取企业抵押物抵押或企业主要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抵押物抵押的模式,原则上按企业提供抵押物不超过评估值的2倍金额予以贷款。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授信贷款、抵押贷款单户贷款最高金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续贷1年。

(四)申报审核程序。企业自愿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交由银行审核,由银行提出贷款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审定同意后,由银行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具体贷款办法见细则)。

第四章贷款利率、还款方式

第八条委托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基准利率。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利率要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供担保物及贷款类别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浮幅度不超过当期基准利率的20%。

第九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条 委托贷款风险责任原则上由引导基金承担;委托贷款逾期超过1月内,由托管(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一条 “经保银贷”业务贷款风险由引导基金和托管(合作)银行原则按照5︰5比列分别承担。贷款逾期后超过1月内,托管(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在实施代偿或产业基金补偿以后,托管(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各50%返还托管(合作)银行债权和引导基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三条 如需代偿额度超过引导基金额度,超出部分由托管(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代偿托管(合作)银行因超过企业的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独自承担的代偿额度,剩余资金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代偿。

第六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引导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荣昌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在区内企业发展。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荣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四)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引导基金,托管(合作)银行负责做好跟踪检查企业资金使用和督促贷款收回。

第十六条托管(合作)银行、区经济信息委加强对贷款企业监测,企业须主动配合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测。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荣昌区产业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荣昌区产业引导基金使用及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晓阳 区政府党组书记、副区长

副组长:唐 毅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商务局、区农委、托管(合作)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及区政府办公室(金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