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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凡成功从北碚区以外引进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的中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二)争取到上级部门计划外项目资金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企业投资的工业、农业、商贸流通、旅游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进入区级财政结算体制内的国家及重庆有关部门计划外项目资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发工作经费和奖励;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机构评估后,按其实际价值的6‰给予工作经费和奖励。

  (二)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发工作经费和奖励;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机构评估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工作经费和奖励。

  (三)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发工作经费和奖励;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机构评估后,按其实际价值的6‰给予工作经费和奖励。

  (四)争取到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实际到账额度为基数,剔除正常计划安排资金后,根据争取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按2%-3%的比例计拨工作经费。

  (五)由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或科技项目,一次性给予1万元—3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奖励。

  第五条 奖励办法

  区委、区政府每年对区内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按照奖励条件给予奖励。

  1.申报程序

  引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向区招商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证明),经投资者确认的引资人确认书,新办企业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企业固定资产清单,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争取到上级部门计划外项目资金的,在每年的3月份,由争资立项单位向财政局申报。

  2.审批程序

  对引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区招商局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对争取上级部门计划外项目资金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计委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奖励申报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励,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支付方式

  引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和奖励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资金到位并投产有效益后,支付应得工作经费和奖励的60%;第二次为投产三年后企业发展较好、且无撤资行为,支付应得工作经费和奖励的40%。

  争取上级部门计划外项目资金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局在年底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经费来源

  对引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投资项目所在的园区或镇街支付工作经费和奖励的50%,其余由区财政支付。拨付给争资立项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区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经费和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节余次年累计滚动使用。

  第七条,其他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依法纳税。

  (二)国外资金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