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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 号)、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碚府发〔2012〕61 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 号),为进一步扶持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区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安排原则按照“手续简单、易于操作、堵住腐败、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资金安排坚持解决企业当前困难、促进税收增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帮助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力争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促进我区民营企业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二、来源构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切块资金与区级财政整合资金构成。其中:市级财政切块资金2400 万元、区级财政整合资金2000 万元。区级财政整合资金由区经信委、区外经委、区商委、区农委、区科委、区建委、区旅游局、区工商局、相关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安排,用于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管理办法仍按各部门原有管理办法执行。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实体经济,原则上65%以上的市级财政切块资金和区级财政整合资金用于我区工业发展项目。

  三、重点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加工制造业、技术创新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区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

  (二)新产品项目。重点资助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设计,以及市场增长快、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三)技术创新项目。重点资助行业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制开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等方面。

  (四)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

  (五)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项目。

  (六)上市企业重组扶持项目。重点支持上市企业在国内外实施并购、重组的项目。

  (七)新创办企业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技术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

  (八)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会展、餐饮及其他生活服务业新增投资、改造升级等项目。

  (九)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项目。

  (十)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重点支持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快、税收贡献大的企业、鼓励参与特色旅游开发建设的企业。

  (十一)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十二)其他鼓励类项目。

  四、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1. 项目贷款贴息。原则上支持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金融机构利息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1 个度内不超过50 万元(含50 万元)。

  2.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金融机构利息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1 个年度内不超过50 万元(含50 万元)。

  (二)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扶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1 个年度内不超过100 万元。

  (三)年度内新增规模以上(限上)企业的扶持。为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凡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限上)民营企业,凡能按照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 万元的补助。

  五、申报条件和资料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规模(限额)以上独立法人民营企业中未获得市级统筹资金支持的及规模(限额)以下民营企业有重点项目的。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在当年度未获得市、区(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

  (五)申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1. 项目贷款贴息。(1)北碚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4)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5)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6)就业、纳税证明;(7)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2.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北碚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由区统计局出据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2012 年8 月份申报当年上半年的扶持资金、12 月份申报下半年的扶持资金。常态实行按季申报。每季度末的次月10 日前,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齐资料后,提出本行业的初审意见。区经信委牵头组织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的组成部门对各行业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统一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在北碚区经信委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cqbbjxw.gov.cn)或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5 个工作日,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七、管理及监督

  (一)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项目单位)每年年底前需向区政府行业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二)企业(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三)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将我区切块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报区经信委,区经信委汇总后报市审补委办公室备案。

  八、其它事项

  (一)成立北碚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由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外经委、区商委、区农委、区科委、区建委、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牵头部门为区经信委。

  (二)相同企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三)由于当年专项资金的额度事前已确定,如出现企业(项目)申报资金额度总和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设立额度,申报企业

  (项目)按比例分配专项资金。

  (四)企业(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 年内不得申报市、区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 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 偷、漏税被查处的;

  5.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