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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修订条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建设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并补充完善了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措施,前期设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环节,中期设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后期设置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及交付公示制度。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社会诚信度,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引导和监管,规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信用管理信息和服务网络平台,并对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进行原则规定,对失信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是:

  ——修订草案通过提高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入房地产行业后因为资金、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实践中,实缴注册资本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且根据目前国务院推动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奉行“宽进严管”的原则,提高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做法是否符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还有待商榷。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取消后,房屋交付使用成为监管空白,交付使用时的纠纷明显增多,新建社区的社区用房、教育配套、小区绿化、垃圾处理等问题突出,有的造成群体性集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修订草案设定了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交付使用告知及公示制度,实践中能否有效解决房屋交付使用中的问题还有待验证。

  ——房地产开发行业中项目公司越来越多,往往在开发的项目交付使用后即注销。这些公司开发的项目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最终往往由政府进行处置。

  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解散后,其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与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精神是否一致,也是下一步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另外,在《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修订中,村民如何自我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该办法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比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民小组会议各自的职责及其三者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范围和条件;村务公开及组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