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强兴工业十五条》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荣昌县强兴工业十五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荣昌县委
荣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荣昌县强兴工业十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我县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为城市发展新区的大好机遇,充分发挥荣昌作为全市未来工业化及城镇化主战场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坚定不移的实施“强兴工业”发展战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出台15条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和化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双促双评”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梗阻”问题,营造服务企业良好氛围;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引进高级(副高级)专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的子女可在县内就近入学,享受计划内招生。
二、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荣昌境内注册的工业企业,首次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成功在国内外主板市场正式挂牌上市的,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的,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首次获得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除外)实施技改扩建,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新购买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次年新增实际入库税金(全口径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以上的,以技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县级所得部分为基数,对次年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本条与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不重复奖励)。
五、支持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
县内工业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发明,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其产品市场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照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发明金额的10%一次性补贴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
县内工业企业实施新产品开发(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除外),新产品转化为生产的,其产品5年内销售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本条与第四条和第十二条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
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对“4+1”支柱产业体系和新兴产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列入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企业、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
对年度总用能量不低于3000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如纳入全国万家节能考核的企业,须完成市下达年度考核节能目标,按照节约标准煤每吨10元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与国家、市级资金合并使用,不重复奖励)。
九、设立质量强县奖
按照《荣昌县质量强县奖励办法》(荣昌府办发〔2013〕103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奖励。
十、设立商标发展奖
按照《荣昌县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荣昌府办发〔2013〕107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商标权利人进行奖励或补助。
十一、设立招商引资奖
按照《荣昌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荣委办发〔2013〕15号)对为我县成功新引进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二、设立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
入库税金增速在10%以上的工业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除外),当年新增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按照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的20%奖励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条与第四条和第六条不重复奖励)。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荣昌境内登记注册且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每个奖励3万元;参加市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展示展销会,按照展位费的50%补贴企业。
十四、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且正常生产两年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以上年度最高贷款额为基数)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给予利息补贴,按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1.5%补贴(与市级、县级政策合并使用,不重复奖励)。本条政策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其他
县财政建立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及目标考核。凡享受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在县经济信息委申报备案。县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荣委发〔2011〕59号、荣委〔201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荣昌县强兴工业十五条资金申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销售收入
入库税金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上年
当年
申请资金项目类别
申请补助金额
审批金额
项目内容
工业园区或镇街审查意见
(盖章)
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经信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