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北碚,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政策
1、《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投资的综合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现适用于西部地区的,本区均遵照执行。
2、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鼓励投资的各项规定,本区均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3、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企业。
4、外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符合我区的有关规定标准。
5、对于社会知名度大、科技含量高、生产效益好、环境污染少、投资力度强和利税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企业、软件外包及现代服务产业等,视其建设与发展的特殊需要,可给予重点支持。
6、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三、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7、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8、新引进的国家级和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分别按前两年的80%、7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9、新引进的LED、光电及仪器仪表、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和资源加工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7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新引进的旅游、文化、科教、农副产品深加工、生态观光农业、商贸流通、酒店、餐饮娱乐企业,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三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0、新引进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对于在我区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3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新办的出口加工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1、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按三年内50%的比例,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12、新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到我区建立基地,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省(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13、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到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建立采购或分销机构;新引进的高新科技项目,具有核心技术的项目,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国内工商企业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实到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房地产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采用BT、BOT等方式承担区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
14、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且区分成部分,分三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15、新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及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工业企业,达到本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所缴土地出让金区级分成部分的50%,分三年补贴给企业。
16、新引进高科技、高附加值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工业项目,原则上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17、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新引进生产性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规费政策
18、 在办理项目手续时,属区里单独收取的行政性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优惠: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由区财政按收取的25%补贴给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2亿元的,按收取的50%补贴给企业;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收取的75%补贴给企业。
19、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及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出口加工企业修建的生产厂房,上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区级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20、凡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四、服务保障
21、各园区成立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全权代办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区外经委(招商局)负责接待外来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区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区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
22、建立外来重点投资企业区级领导联系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北碚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外来企业,由区级领导分别联系。对应的区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联系协办,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和跟踪服务,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力组织保障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3、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对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并在媒体上公布。
24、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外,部门和单位开展的一般性公务检查,需事先向区政府请示。
25、外来投资业主对北碚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区的落户手续,子女需进入本区学校就读的,可按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26、对于重点项目,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协调中心各部门进行联合办公,有法定办件时限的,减半办结相关手续。生产型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办理建设管理相关手续。
27、对于入驻各园区的重点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住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28、投资业主未按规定时限投资、建设、投产,或未达到减免、补贴或奖励规定而撤资、迁出本区、转让土地的,应退还已享受区财政减免、补贴或奖励资金;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的投资业主向规划部门、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退还已享受区财政减免、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程序
29、税收优惠政策和土地优惠政策,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种。
30、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每年10月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委、外经委(招商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分局、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地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兑现。
六、附则
31、本办法实施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办法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32、国家和市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遵照执行。
33、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碚府发〔2004〕77 号文件同时废止。
34、本办法由北碚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