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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 重庆南岸区享有重庆市市级管理权限。

●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对南岸区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及群体,可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由财政实行重奖;重庆高新区财政扶持奖励企业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重庆高新区项目引进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境内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入驻项目技术含量、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纳税创汇贡献等具体情况,对地价、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等执行相应优惠。

● 租用南岸区标准厂房,两年内按5-10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租金。

2、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

●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划掉)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重点基金。

● 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审批政策

● 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由高新区产业局审批,办理外商登记批准证书。首期到位资本

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5%,且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 出资方式包括现金、设备和无形资产等。

三、外汇政策

1、对核销优秀企业的扶持措施:

● 一次领单的数量不受限制。外汇局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发单;

● 放宽外汇帐户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其帐户个数不受限制;外汇局在核定其保留外汇限额时,从优掌握。

● 放宽差额核销管理: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5000万美圆的企业,其收汇差额在4%以内且不超过100万美圆的、对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圆以上的企业,其收汇差额在2%以内且不超过200万美圆的,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外汇局给予差额核销处理。

● 集中核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核销间隔时间(但最长不超过90天)。

● 给予绿色通道服务。设立优秀企业服务专柜;核销资料提交柜台后,立等可取,也可在下一次取回(但需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实行专人联系制度,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2、其它外汇政策:

● 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均可开立外汇帐户;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和外籍、港、澳、台员工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可以自由汇出。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所获利润为人民币,并进行再投资,视同外资对待;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所得的人民币在境内再投资,也视同外资对待。

●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外汇向境内中资银行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也可向境内中资银行申请外资银行担保项目人民币贷款。

● 开户单位按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分局批准开户后,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开户手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最多可开两个外汇帐户。

● 借取外债允许金额是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入资本之差的范围内只备案,以后还本付息报外管分局批准执行。

● 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按照《外汇管理业务(客户须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