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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都市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港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都市工业园)建设发展,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工业经济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城工业园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25号)、《重庆市江北区中小企业局江北区都市工业园(楼宇)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江北中小企业〔2009〕4号)、《重庆市江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都市工业园(楼宇)环保准入指导意见》(江北环发〔2009〕16号)文件各项规定的标准厂房(都市工业园)。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凡入驻标准厂房(都市工业园)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江北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港城工业园区环境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标准。

  第四条 入驻企业厂房平均投入强度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不含厂房),厂房平均年产值(营业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税收不低于人民币250元/平方米。

  第五条 准入产业门类

  (一) 为电子电器、交通运输制造业及笔记本电脑生产进行产业链配套的制造型企业。

  (二) 从事服装、设计包装印刷、工艺美术品加工、旅游产品生产、模型模具设计制作、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等传统轻工业企业。

  (三) 从事软件开发、检测、科研、培训等高端服务业以及创意产业、特色产业的企业。

  (四) 为给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加工贸易、商贸物流的企业。

  (五) 各类企业总部基地及研发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