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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关于加强“两新”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两新”党建工作示范点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区委两新工委《关于转发市委两新工委<关于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市级示范点实行定期复查动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江北委新〔2011〕11号)要求,结合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复查对象

  2008年以来命名表彰的市级示范点、区级示范点、部门级示范点。

  二、复查时间

  从今年开始,每年复查一次(当年的6月)。

  三、复查内容

  对照“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五个好”考核验收标准,重点查看:

  (一)“两新”组织业主守法经营、支持党建、关爱员工、回报社会等方面的情况。

  (二)“两新”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方面的情况。

  (三)“两新”组织开展创先争优特别是推行“一讲二评三公示”的情况。

  (四)“两新”组织员工、党员对党组织和党建工作的评价与认可度。

  四、复查方法

  对市级、区级示范点,采取全面复查方式;对部门级示范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抽查单位占部门级示范点总数的30%。

  (一)听取被抽查示范点的党建工作汇报。

  (二)实地查看党建氛围、阵地建设、活动开展等情况。

  (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活动记载等档案资料。

  (四)走访一线员工和周边群众,召开党员和员工代表座谈会。

  五、结果运用

  园区党工委建立三级示范点创建工作台帐,根据复查验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园区党工委在定期复查中,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示范点党组织,推荐申报上一层级示范点。

  (二)已命名的各级示范点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及时上报园区党工委备案。

  (三)“两新”组织自行消亡、党组织不复存在的,“两新”组织党组织进行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示范点称号自行终止。

  (四)已命名的各级示范点工作停滞不前、典型示范作用减弱、存在明显不足的,复查验收时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待下轮复查尚未整改到位的,市、区级示范点由市委、区委两新工委按照规定处理,部门级示范点由园区党工委给以摘牌处理。

  (五)已命名的示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级、区级示范点报上级处理,对部门级示范点撤销其称号,并予以摘牌:“两新”组织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两新”组织业主、党组织负责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尽责,“两新”组织党员和员工反映较大的;党组织和党员不作为、乱作为,党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出现与示范点称号不相符的其他事项的。

  (六)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市、区级示范点,由区两新工委收回所授牌匾,部门级示范点,由园区党工委收回所授牌匾,2年后方能再次申报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