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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加快产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

(一)增值税

1、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三年内增值税永川留成增量部分的

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新办或技改项目,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营业税

4、在新城区新办文化产业、餐饮娱乐业、商贸物流业、创意产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5、新投入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6、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房地产,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扩大规模。

(三)所得税

7、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

8、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

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9、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0、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永川留成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企业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1、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在永川设立区域性连锁企业总部、区域性配送中心的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以及商贸物流企业新增商业设施投资部分;新建宾馆饭店,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2、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业,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3、收购兼并本区内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独立纳税,从投产之月起,所得税永川留成增量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

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4、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给予企业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5、新办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中介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

100%给企业。

(四)契税

16、凡购买新城区内或经区政府审批的特色商业街的商业房产从事经营活动,且房产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购房契税的50%返还业主;房产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购房契税全额返回经营业主。

(五)其他

17、凡新创办国家级、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8、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房产税前三年返还100%,第四、五年返还50%给经营业主。

二、土地优惠

19、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项目,可以租赁、倒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0、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业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供地。

21、省级以上重点院校在永川新办大专以上职业院校的职教项目,按成本地价供给土地。

22、固定资产投入上亿元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中国行业十强企业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以更加优惠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

23、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全区现有生产性企业,在厂区内新扩建厂房的,免收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人防费、房屋所有权(初设)登记费、集中绿化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4、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新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项目,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人防费、房屋所有权(初设)登记费、集中绿化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50%收取。

25、入驻新城区内或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市场、购物广场、特色商业街的经营项目,从开业之月起,各种规费前三年免收,第四、五年减半征收,并免收区级所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划定临时停车场给予停车,不收取占道停车费。

2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人防费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人防费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办公、宿舍及经营性建筑的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27、在重庆职业教育城内投资办学,修建教学用房及办公设施,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修建教师集体宿舍减半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在永川建设行政事业性、公益性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和其他行政事业规费减半收取。

四、企业自主创新优惠

28、建立科研机构。列入国家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列入重庆市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29、科技创新。国家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庆市级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30、创立品牌。新获得国际名牌、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获得中国著名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出口畅销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出口畅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免检产品和知名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新获得有机食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新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新创建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其他

31、对创意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给予一次性一年期贴息;创意企业个人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第四、五年返还50%。

32、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一年期100%项目贷款贴息;新获得重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一年期的50%项目贷款贴息。

33、一次性解决我区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分别达100人、500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就业稳定期达一年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的优惠政策外,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34、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中国行业十强企业或投入产出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保障措施

35、建立经济“110”(49820110)企业投诉举报和“收一赔十”制度,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36、实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理处罚,以及对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实施重大行政处罚,一律实行事前备案登记和审查。无事前备案登记的,企业可拒绝检查。相关程序按《永川区重大行政处理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办理。

37、实行重点企业挂牌制度。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每两年公布一次),由区政府授予“重点企业”称号,并挂牌保护。

38、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企业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明白卡的方式予以公开。

39、实行重点项目秘书制度。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备一名专人为项目秘书,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40、实行服务超市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纳税永川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凡企业需办理的所有手续,企业在提供齐备的资料后,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门服务,集中在企业现场办结。

七、申报程序

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外经委提出申请,由外经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地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兑现。

本优惠政策从行文之日执行。之前下发的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发文之前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