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7年3月13日)以后签约并投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三条纳入奖励范围项目
1、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
2、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
3、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
4、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
5、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
6、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
7、采用BOT模式投资项目;
8、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四条不纳入奖励范围项目
1、2007年3月13日以前引进的县外续建项目;
2、贷款投资建设项目;
3、向上级争取的计划外政策性资金;
4、县内企业因重组改制等变更营业执照;
5、已在我县正常生产的县内外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6、垫资建设的项目;
7、县内投资者投资的项目;
8、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五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已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第七条 招商项目成功的认定标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正常营业,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才能申请兑现奖金。
1、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完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奖励;
2、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建设的,完成项目的首期工程;不分期的,完成全部投资;
3、农业产业化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计算奖励;
4、房地产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已入库的税费奖励;
5、商业服务项目:项目建成后,按照按照第一年入库税金总额计算奖励;
6、社会无偿捐助资金:资金全部到位后计算奖励;
7、对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办法。
第八条引资者应在其所引项目正式投资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县招商局填写《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附件一),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办法》第八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出具必要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
(一)《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二)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三)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五)国家法定机构出具投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六)以无形资产投入的,要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七)《秀山县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附件二)。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时间:完成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在一年内可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引资者所引资金,由引资者向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县招商局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于每月15日和30日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定受理的申请。对同意奖励的申请,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然后就其引资情况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金;
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到县招商局专用账户。
县招商局应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奖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引资者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实施细则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或抽逃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起正式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