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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巫山府发〔2007〕17号

为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推动巫山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来巫山的外来投资企业(指县境外客商,含港、澳、台、国境外,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可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不受行业限制;命名登记不受注册资本大小限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过前置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不含涉及公共安全和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所需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允许本县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兴办企业。外来投资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凡外来企业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能源、交通和高新技术项目等用地,先按临时用地方式办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申请开采煤、铁、铜等属市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我县将积极支持配合,及时出具有关材料。外来投资者申请开采石膏、石灰石、页岩等属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及时受理采矿权登记,并对资源采矿权价款按下限征收。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新建水利、城建、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加工型企业,大中型商业设施、学校、医院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凭入库税票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后全额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50%;其它税款前三年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三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县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县级所得部分,由县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县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更收入,县级所收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资源采掘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县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八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县上还将给予更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移民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人数每年定额免税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新建企业,建设期间办理县内相关手续的一切行政规费,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条 凡来我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社会事业、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政府给予贴息或其它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采取“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入驻的相关手续由县招商局代办,外来投资其它项目入驻相关手续由牵头单位代办,县招商局协助。在收到投资企业的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10日内办结。需市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在收到项目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送出。

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向县政府实行报告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搞评比、捐助等活动。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实行县级领导负责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在筹建期间的临时办公用房由县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的重点项目,县级媒体免费为其提供一年的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县内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出台新的更优惠政策,以新的优惠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巫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