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税收支持
1、凡转移落户库区的项目,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落户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国家设立了三峡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分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云阳县每年可得切块基金8275万元。对符合云阳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
3、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总额的30%,用于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机械、设备搬迁运输费用补助以及库区重点工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转移落户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对转移落户的工业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凡转移落户我县项目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
二、金融信贷支撑
1、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转移落户企业的金融支持。把转移落户的企业作为重点予以支持。
2、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承接产业转移落户企业提供担保。
三、人才用工保障
1、为吸引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重大项目等落户而引进的人才,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资性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奖励性补贴。
2、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当年新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依次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2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免收管理费。兴办经济实体减免20%登记费。
四、承接产业转移载体建设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五、创建良好发展环境
1、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2、市国土部门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
3、保障电力供应,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
4、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转移到我县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5、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转移落户我县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快办”。
6、我县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落户企业,对口支援企业、主城区企业向库区扩散项目并在库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主城区对口支援库区共建移民工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均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7、对转移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重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