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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底前,内资企业在我市三峡库区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进口自用物资(国家规定不享受关税优惠的进口物资除外),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额扶持的政策。

  (六)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优先安排银行贷款及贴息。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八)“十五”期间,市财政继续安排一定额度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资金和风险担保资金,通过补助入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支持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九)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十一)在北部新区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十二)在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蓄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十三)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十四)“十五”期间,北部新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扶持北部新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养路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北部新区全额留用。“十五”初期,市财政安排投入5000万元北部新区启动资金。这些资金专项用于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十五”期间,继续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增加的投入向边远贫困地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倾斜,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倾斜。

  (十六)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适时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当增加市对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的补助。

  (十七)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办法。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贫困区县(自治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适度倾斜。从2001年到2003年,对民族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每年增长不低于15%。

  二、关于信贷和融资方面

  (十八)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抵押制度,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贷款等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信贷投入。

  (二十一)规范建立股份制投资基金(含中外合资),鼓励其投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组建资产优良的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统贷统还的主体。规范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二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债券。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在国内外融资。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和纳入政府规划的危旧房改造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关于土地和资源开发方面

  (二十四)全面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三补两免两落实”政策,即对计划内所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落实个体承包和林权证。

  (二十五)鼓励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5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六)增加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尽可能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中央全额下拨。区县(自治县、市)上缴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二十七)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市级以上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项目所在地下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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