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招商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招商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黔江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除区内招商主体单位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通过介绍、推荐、引进等途径,促成投资者在黔江区投资、纳税的人。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者到黔江区投资项目的引资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引资人实行首报登记备案制。由引资人及时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申报,并填写《黔江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申报表》,由区招商办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予以备案。
第四条 引资人引进的招商项目,按照《黔江区招商引资项目及业绩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交通、能源和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3‰计奖;
(二)商贸物流、旅游项目,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5‰计奖;
(三)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6‰计奖;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6‰计奖;
(五)农业产业化、社会事业项目,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计奖;
(六)引进区外投资者租赁黔江区企业、设备,年新增税收区本级实得部分达5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区本级实得部分的5%给以一次性奖励(税基计算时间以企业租赁后第一次纳税起一周年计算);
(七)总部经济项目按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资人,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另行给予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同一项目,符合多种情况的就高奖励):
(一)引进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每个奖励30万元;
(二)引进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全国500强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引进用工超过2000人的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申报、审定与兑现
(一)引资人可以在项目建成投产(投用)后申报奖励,也可以在项目建设期间申报奖励,但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投产(投用)后12个月内未申报奖励的视为放弃。
(二)申报奖励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黔江区招商引资人奖励申报表》;
2. 项目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加盖法人鲜章);
3. 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加盖法人鲜章);
4. 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到位资金证明材料;
6. 引资人备案申报表复印件;
7. 区招商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招商办在收到引资人奖励申请后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武陵都市报》等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奖金额度达到300万元的,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兑现)。
第七条 其它规定
(一)多人引进同一项目的,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协商;
(二)招商项目投资方违约的,不兑现引资人奖励;
(三)引资人领取奖金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每年评选10个招商工作最佳服务单位,每个奖励3万元。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引资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