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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基本政策(一)财税政策1. 投资新办企业,享受民族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3年全返,第4—5年返50%。2.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新引进的1000万元商贸物流项目,从投产(营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城市规划区及园区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亦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研发与生产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享受本优惠政策。3. 区外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4. 区外企业迁至黔江工商注册或在黔江设立各类子公司、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5. 对于来我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免交购买首套住房契税。(二)土地政策6. 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除经营性土地外,可用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兴办生产型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7. 企业用于建造生产、经营及生活设施征地中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为保护林地的地价,其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征用、报批成本价执行,商贸流通项目按招拍挂实际价格或协议约定价格的50%(或按成本价)执行。8.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生产加工5年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因企业发展需长期使用土地,村民或集体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收购集体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审批后,可以用出让的处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融资政策9.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及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在黔江金融部门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总投资50%的情况下,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加工业项目贴息时间2年,农业产业化、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贴息时间1年。10. 投资企业用其土地和房屋、生产设备等资产,向金融部门申请用于本企业固定和流动投入抵押贷款的,黔江融资担保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融资担保。(四)工商登记政策11. 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以依法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相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先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经条件具备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12. 对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即可申办企业集团。13. 投资人可用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实物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五)规费政策14. 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二、总部经济政策15.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区本级部分、增值税区本级部分之和计算纳税额,年纳税额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按30%安排给企业;100万元-200万元的按35%安排给企业;200万元-300万元的按40%安排给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按50%安排给企业。16.企业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黔江人员(黔江籍人员除外)购买商品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17.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每年予以等额安排奖励。18.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19.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自企业营运的下月起第1周年区本级实得税收的1%,或3周年年平均的1%,引资人可自行选择。三、旅游政策20. 非政府投入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供地,分期办证,土地出让金、开垦费、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付款或缓缴。21.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农用地,以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商店等基本建设用地)。22. 经银行评估认可,景区(点)项目特许权、营运权、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23. 宾馆饭店空气监测、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促销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商贸物流政策24. 对新建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品市场和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的50%奖励给企业。25. 对重点商场、特色商业街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其它新办大型商贸市场,给予3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经营者(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按本级财政所得部分50%返还给企业。26. 对全国行业100强、全市3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分部)发展总部经济的,从开办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由区财政全额安排给企业,后2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27. 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25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市政府安排的渝东南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商贸物流产业的发展。28.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市上认定)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29.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30.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予以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31. 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建、改建、扩建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32. 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33. 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和新增的市级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五、办学政策34.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5. 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36.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37. 教学楼、后勤服务用房等免缴人防费。新建、扩建、改建校舍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应按规定达标,免缴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绿化补偿费等。38. 凡用于学校建设的规划综合费、征地统筹费、划拨用地管理费予以免收。工程建设方面的质监费、交易费(业主上缴部分)、环境评估费等涉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项目收费标准下限收取。39.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产权公有的职工周转住房及配套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生活设施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六、房地产开发政策(一)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政策40.老城规划建成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新城规划建成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其它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征。41.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镇乡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不要这部分)42.对符合下列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是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进入工业园区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用房,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缴城市建设配套费。4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设工程,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产权公有的职工周转住房及配套设施;二是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三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生活设施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二)正阳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优惠政策44. 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免征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按月全额返还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年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全额返还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45. 园区标准化厂房服务管理费用。租金每平方米5—8元/月(可一企一策);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50元/月;首次入驻企业3年内租金标准不变,3年后租金增长幅度10%以内。七、工业3511工程46. 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竣工验收,从投产之日起,对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3年,减半返还2年,对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增值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3年,用于归还技改贷款。47. 凡经批准列入国家和重庆市两级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计划的项目,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按照“先征后返”方式,实行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拨款补贴的优惠政策。48. 利用区外资金嫁接改造的工业企业(3511工程),其生产性厂房及辅助设施,经区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八、城乡统筹发展地方税收49. 对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0.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比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抵扣办法执行。九、其他配套政策51. 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生活用气,由区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对供水、供电等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52. 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原则,通过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履行咨询、许可、服务职能。新城管委会、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招商局、项目主管部门接受投资者委托,免费提供代理服务。53. 投资者本人及相关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常驻户口学生的政策。54.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旅游项目、办学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及投资1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情况特殊的招商项目,由区政府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55. 对为我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中介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