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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招商引资和投资奖励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招商引资的大突破推动荣昌经济的跨越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奖励条件(一)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县成功引进资金和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二)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荣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热资源以外的能源开采型企业,下同);荣昌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荣兴办的企业、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三)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四)固定资产投入:生产性企业 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企业300万元以上,各类大型专业市场3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100万元以上。(五)当年纳税县级分享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二章 奖励政策第三条 为我县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并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在 500 万元—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给予奖励;5001万元—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1亿元—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给予奖励。(二)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在 3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给予奖励。(三)对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非社会捐赠性、财政划拨性)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息和使用年限与引进资金的利息差额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已投产企业的奖励(一)企业技改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3‰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二)继续设立过亿超千万奖。以单个工业企业为奖励单位,设特、一、二、三等奖,发给奖金和奖牌。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含3亿元,下同)以上、当地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税金县级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特等奖,由县委、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或在荣企业负责人20万元;当年当地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一等奖,发给奖金2万元;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地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二等奖,发给奖金1万元;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且当地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评为三等奖,发给奖金0.5万元。(三)当年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授予企业负责人“优秀企业家”称号,如是荣昌籍以外的,同时授予“荣昌荣誉市民”称号。第五条对各镇街和部门的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生产性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3‰计奖。第六条 对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的奖励。(一)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生产性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2‰计奖。(二)由县招商局引进,落户荣昌工业园区的项目,奖金由县招商局和荣昌工业园区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县招商局引进,落户到镇街的项目,奖金由县招商局和镇街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条 具体计奖方式(一)一个项目只针对以上一种招商方式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一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世界500强、品牌企业及特大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投入按第三条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二)计奖时间: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的固定资产投入额做为计奖依据(特大项目除外)。(三)奖金的来源: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根据税收分成按比例承担,由县财政统一支付。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及申报程序(一)需认定计奖的项目(或企业),在企业正常投产后由相关人员(或企业)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二)引资人在外来资金到位和外来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县招商局登记,填写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符合国家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3.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资人资格的书面材料。中间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要的中间人。(三)县招商局自收到引资人的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予以确认的,应书面批复,并通知引资人。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材料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出具者、引资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2004〕21号文件、荣昌委发〔2006〕15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规定由荣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