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重庆梁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园区开办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享受本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
(一)土地使用政策
在园区开办的生产型企业或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部门公布的梁平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出让方式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
(二)财税扶持政策
1.设立在园区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新办内外资工业企业,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园区的生产型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四至第五年再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75%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3.园区内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入驻园区具有重大市场潜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县级实得部分的75%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四至五年再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县级实得部分的25%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5.入驻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其开发生产的产品经市级以上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在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期满后,给予企业延长3年缴纳增值税县财政实得部分50%的资金扶持。
6.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国家支持、鼓励以及本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按照企业类别、财税贡献大小和发展状况,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的,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扶持。
7.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纳税额度和增幅额度实行奖励。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新增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8、入驻园区的生产型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梁平县工业发展基金扶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入驻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县级权属以内的各种行政事业规费全额免收,上级权属的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除外),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经营性单位收费,免收入户费,材料费、安装费按成本计价收取。
(四)金融服务
1.入驻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在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或项目经过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2.园区将配合企业,以企业合法资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梁平工业园区担保中心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贷款,并提供担保服务。
3.入驻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银行贷款条件的,积极申报市里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五)工商登记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项目外,一律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年限。
2.对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
3.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参与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基础设施建设
1.园区内的公共市政设施由园区负责建设;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管网由上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
2.入驻园区的企业或项目用地所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管网由各权属单位按规划建设自行负责搬迁,不另行收费。
(七)服务保障
1.对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手续由投资者提供有关文书资料,园区统一代办。在要件齐备的前提下,办理证照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刑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执法外,进入园区检查,必须征得园区同意,并在园区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
3.对园区内的投资者及其子女免费入户,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梁山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4. 对园区内的投资者实行贵宾卡制度,对投资企业和业主的车辆在县境内一般性违章,交警、运管等部门只教育,不罚款。
5. 对重大投资项目纳入县重点建设进行管理;对重要投资项目建立党政领导联系制度。
三、其它
(一)鼓励镇乡引进企业或项目入驻园区,凡镇乡引进企业或项目入驻园区的,其实现税收县实得部分,除承担本措施中给予企业的财税扶持责任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划转镇乡。
(二)本政策措施为重庆梁平工业园区统一的鼓励投资政策;本政策措施如有国家明令取消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对来园区新办的投资规模大的重大企业、重点项目(界定的标准:梁平县规定的重大项目为准),将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大力扶持的特殊政策。
(四)凡入园企业可享受重庆市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县”政策。
(五)园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梁平委办发〔2006〕12号文件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梁平府发〔2005〕62号文件终止执行。
五、本政策措施由重庆梁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