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
1、按照市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实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凡对准入条件、质量核准、技术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取消前置审批,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告知承诺文书,告知申请人设立企业的标准、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经申请人承诺后,工商部门据此核发营业执照(筹备)。
二、 工商登记
对于进入垫江境内的外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一律“放低门槛、大开绿灯、减化登记程序、特事特办”。
三、 税收扶持政策
(一)凡设立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51号)
(二)投资新办、兼并或收购生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企业实现销售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第1—2年全额、第3—5年50%;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第1—5年50%;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第1年企业实际纳税额的10%,第2—3年5%,第4—5年3%奖励给企业。(《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垫江县府办发[200417号])
(三)对重庆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创新项目、出口创汇企业、农产品加工和出口企业采取灵活优惠的财税扶持政策。(《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垫江县府办发[2004]17号)
(四)在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 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 外国企业或个人向境内转让技术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七)国有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 50年不变;
(八)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创新项目、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及吸收下岗职工、“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一定比例的企业采取按国家规定的的财税优惠扶持政策。
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县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减免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五、 一站式办公
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许可项目,除必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领导亲自把关决定的许可项目外,均按照“依法受理、规范操作、高效审核”的原则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窗口直接办理,简化办事程序,即由许可机关授权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 审查员 ) 对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科室或窗口负责人 ( 核准员 ) 审核把关签发许可文书,审查和审核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实行一个窗口接件办理。
六、并联式办公
推行重大事项并联许可制度,启动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许可,按照“咨询预审、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许可、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和许可流程图操作。县工商局为企业注册登记牵头主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流程图的要求做好有关并联许可项目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送达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所涉及项目的许可、上报和反馈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总体上组织、指导和协调。
七、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对在我县投资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其中乡镇、部门引进的项目由该乡镇、部门负责全程代理,进入朝阳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局代理或由县招商局根据行业归口及办事便捷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全程代理。对县上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分管领导负责,一律实行“并联”办公和“一站式”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