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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产业发展,解决移民就业,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新丰都,根据《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和项目(不含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安排的项目)的单位、个人,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新发放借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均属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农业、旅游开发项目,县外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2、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的交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商业项目,县外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3、项目或资金由多个单位(个人)引进的,牵线搭桥或信息提供者,可分享该项目奖金总额的40%;牵头考察洽谈、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并组织实施者,可分享该项目奖金总额的60%。

4、金融机构当年实际新发放给县内企事业单位期限在1周年及其以上的贷款,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其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当年实际新发放贷款额(不含续贷转贷)的1‰给予奖励;其利率等于国家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当年实际新发放贷款额(不含续贷转贷)的2‰给予奖励;其利率低于国家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当年实际新发放贷款额(不含续贷转贷)的3‰给予奖励。对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人行、银监办按得奖金融机构的平均数计奖。

三、资金来源和支付渠道

本《办法》所列奖金,由县级财政先行支付后,再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解缴关系,由县内受益级财政承担。

四、申报程序

1、受奖对象到县经合局填写《招商引资登记表》登记备案,明确拟引进的企业(项目)和资金,或发放借贷资金的金额和项目;资金使用或项目建成后,向县经合局领取《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

2、受奖对象填报的《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经企事业单位确认后,送县经合局组织人行、银监、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联合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3、受奖对象在报送奖励《审批表》时,要同时附上投资或融资借款合同(协议)、银行有效汇票或进帐单、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账、收付款有效票据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以设备抵转投资的,应提交设备清单并报告设备投资额。

五、兑现办法和期限

1、引进外来固定资产直接投资资金(设备)的,在项目建成综合验收后的次年兑现。

2、发放借贷资金的,在县内企事业单位使用后的次年兑现。

3、金融部门发放借贷奖、纳税增长奖、专项目标考核奖等三个奖项不重复计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兑现标准最高的奖项一个。

4、对数量指标的考核计算,一律从上年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丰都府发〔2005〕4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