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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建设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口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口产业导向,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县内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100万元以上、一般工业加工项目3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项目1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1500万元以上、矿产品开发及加工(不含锰矿、煤矿)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县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县内外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县内企业;

(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导向

欢迎县内外投资者在城口兴办各类符合城口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

(1)鼓励兴办农业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畜牧业养殖及产品开发项目、林业规模化开发项目。

(2)鼓励投资者在获得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展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及兴办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一定经济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

(3)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及配套旅游文化设施建设。

(4)鼓励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交通建设。

(5)鼓励投资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项目。

(6)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注册经营等多种形式对城口县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城口县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项目招商办定期公布)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凡设立在我县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修订)》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内外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生产性内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内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收。

第九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年每人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外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十一条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经市级以上有权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报经重庆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十四条 新办下列项目的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经营当年起,三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扣除税收成本后,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按财政年度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