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现将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统一如下:
一、关于投资主体和鼓励产业
(一)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市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江津投资兴办的企业。(二)外来投资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三)凡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以国家公布的《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为鼓励产业。
二、关于企业登记和收费
(四)在经江津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江津市级行政性收费全免。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应由重庆市以上部门收取的,按低限上交。
三、关于规范行政服务
(五)各园区成立专门招商服务机构,全权负责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的办理,市外经贸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接待外来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服务机构为其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六)建立外来重点投资企业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江津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外来企业,由市级领导分别联系。市外经贸委年初提出重点投资企业名单和市级领导联系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后公布实施。(七)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全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并在媒体上公布。(八)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外,部门和单位的一般性公务检查要尽量减少,并需事先向市政府请示。(九)对外来投资业主实行保护。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业主,政法部门依法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予重点保护。对江津有特别重大的贡献者,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的落户手续,子女进入本市重点学校,可优先录用。由市政府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其专车免缴通行费。
四、关于土地的取得与建设
(十)兴办企业,按各园区当年公布的综合地价购地,在办理土地证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再交纳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执行。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用地规模超过200亩以上的企业,土地价格可适当减少,具体由各园区自行确定。(十一)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务必精简高效,在确保园区总体规划高起点和建设工程安全性的前提下,外来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建设单位,由建设部门完善相关法定手续。
五、关于财政和税收
(十二)对2010年前在江津各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按15%收取企业所得税。(十三)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园区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由本级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五年减半安排,用于企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十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50%、40%、30%由财政专项全额安排,用于改善企业发展条件。对促进江津各园区发展特别重要的项目,可另行个案处理。(十五)投资者同时还享受重庆市出台的渝委发[2001]26号《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江津市出台的江津市委发[2002]16号《关于实施工业强市决定》所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十六)本规定由江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此不一致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