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渝就业办〔2008〕1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指定的南宾分理处,市财政按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各分理处负责开展该项工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借款人可选择其户口所在地或经营项目并有足够合法产权资产所在地农商行分理处为其提供贷款服务。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本县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高校毕业未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本县的常住户口;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在本县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
小企业贷款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及续贷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账日开始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确需继续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续贷申请,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同意后报县就业局审核,再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续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上次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为一年。借款人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和抵(质)押方式
第十一条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为个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有价证券;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有固定收入的正式职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单位出具年收入证明),且最高不超过6万元。承贷金融机构对个人保证担保额根据实际情况掌握,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借款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县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银行会同借款人协商认定)、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可用房屋、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扣除折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品价值的70%;机器设备及其它抵押贷款额不超过其价值的5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三条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的贴息标准按吸纳各类人员数所对应的不同贴息标准贴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凭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算清单或凭证到县就业局申请贴息。县就业局按借款人不同的贴息标准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各一份,承贷金融机构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第十五条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县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预拨到县财政,县财政对就业局审核签署意见的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后,在季末的第一个月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第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登记入册,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就业局,县就业局会同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返回乡(镇)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并及时将资料扶持县就业局;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月末向县就业局和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的同时,将已签注意见并已发放的其中一份资料返回县就业局存档。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向户口所在地或企业经营所在地乡(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础资料
1、自然人类借款人
(1)本人及配偶身分证和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3)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大学生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包合同、销售证明、居委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在承贷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贷款行同意贷款后提供);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类借款人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
(4)吸纳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失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
(5)企业征信查询授权委托书(由贷款行担供格式样本);
(6)在承贷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复印件(贷款行同意贷款后提供);
(7)贷款卡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资料
(1)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保证人婚姻证明、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保证人资信证明原件(由贷款行担供格式样本);
(4)保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章程复印件和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保证企业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原件;
(6)保证企业贷款卡复印件;
(7)保证企业同意担保的法律文书原件;
(8)保证企业高于申请贷款额1.5倍的不动产依据复印件;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抵(质)押担保资料
(1)抵质押物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抵质押物价值证明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相关复印件(权属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企业贷款卡、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4)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其共有人同意为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法律文书;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双方签订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后,应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出让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应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县就业局组织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等方面)。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偿还,各方责任如下:
(一)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审查批准县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
3.负责与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4.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县财政局:
1.落实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承贷分理处。
2.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配合县就业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资料。
(三)县就业局:
1.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
2.审查汇总乡(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借款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负责按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算清单或凭证,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4.按时按规定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报表。
5.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用小额担保贷款软件进行管理。
(四)县国土房屋管理局:
负责县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
(五)承贷金融机构:
1.对县就业局审核同意的借款人申请,在本细则规定时限内,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发放贷款。
2.凭县就业局返回的贴息确认清单,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3.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与市、县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按时向县就业局、县财政局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报表,同时,将已签注意见并已发放的其中一份资料返回县就业局存档。
4.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质量不纳入一般性商业贷款考核。
5.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将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乡(镇)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1.乡(镇)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县就业局审核和送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发放;
2、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检查和贷后管理及催收工作。
(七)借款人: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个人发生的重大情况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乡(镇)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就业再就业办牵头,会同就业局、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乡(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一次结清。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