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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鼓励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巫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

  (一)增值税

  1、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电力、煤炭开采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电力、煤炭开采企业除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入200万元以上,三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营业税

  3、在巫溪工业园区投资工业房地产,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规模。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按月全额安排给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年全额安排给企业。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安排给开发业主。

  (三)所得税

  4、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新办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对鼓励类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民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再减半计征。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企业所得税再减半计征。

  6、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部分或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分别安排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且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分别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三年内由县财政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9、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巫溪设立区域性连锁企业总部、区域性配送中心的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以及商贸物流企业新增商业设施投资部分;新建宾馆饭店,固定资产投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分别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0、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业,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分别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1、收购兼并县内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独立纳税,从投产之月起,所得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分别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2、从事对外贸易,出口创汇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3、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中介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全部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

  (四)其他税

  14、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对符合14、15条款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三峡库区进口物资税费减免条件的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17、兴建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房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安排给业主。

  18、各项财税优惠按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最新政策执行。

  二、政策扶持

  19、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申报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和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予以支持。

  20、新建旅游项目,符合国家六部委《关于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规定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

  2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3年期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23、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定了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的市级重点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人均1.5-2万元贷款贴息。

  24、对招用三峡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

  25、纳入重庆市库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县级信用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到商业营业银行进行融资。

  26、县财政为规模以上入园轻工企业提供为期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7、工业用电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火电直供电试点。对入驻尖山循环经济园区,依托水电资源发展矿电联营项目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年用电量达到1亿度以上的,每年由县财政在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按比例安排给企业发展,具体额度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待水电直供政策落实后,企业可享受水电直供政策优惠,用电补贴随即作废。

  28、物流补贴。对于落户本地的外来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域外产品运输产生的物流成本,每年由县财政根据其当年对县级财政的财税贡献额度,按20%-50%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具体额度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凡2011年—2013年进驻巫溪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和重庆10强商贸企业,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县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物流补贴,补贴在其经营期满一年后兑现。

  29、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凡投资石材产业和矿电联营项目的重点入园企业,县政府可补贴企业修建从资源点到干线交通的配套公路,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为企业所在矿区用水、用电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并为入园企业提供“六通一平”条件至用地红线,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公共污水处理、有线电视、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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