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7]193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警保发字[2017]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现将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员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增加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收费项目,收费编码为171012034,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科目,科目编码为103040103。取消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费收费项目及编码171012029。
三、市、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