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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7〕2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通州区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通州区试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通州·北京城市

副中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6-2018年)》中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84%以上、年径流污染物控制率40%以上和雨水资源利用率5%以上等建设目标,并应符合任务书要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成立由区长张力兵任组长,副区长王岩石为副组长,区水务、规划、国土、发改、住建、财政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设在区水务局,主要承担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协调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通州国土分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生态保护、水系布局、功能分区、水资源、绿地系统、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内容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物控制和雨水资源利用等控制目标。

第十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将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等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并纳入地块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办理项目规划许可中,应明确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规划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十三条 审查主体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和海绵城市计算书等具体设计内容,并征求区海绵办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说明篇章,在设计图纸中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对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把关,未按相关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能认定为合格。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时,水务部门应当审查排水口的设置和水质、水量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排水许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区海绵办对不同责任主体所属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监督考核。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PPP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