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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京民社发〔2017〕61号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体系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为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参与社会治理体系的需要,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群团组织以及部分街道已建立了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加强能力建设、链接信息资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总体数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不突出、运营管理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也与社会治理体系亟需社会组织参与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把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组织起来,形成“统分结合,功能不同,资源整合,专业规范,协同联动”的培育孵化工作体系,以改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数量不足、能力滞后的现状,以提高为社会组织提供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增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

二、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

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采取“政府出资新建、社会资本共建、公共用房改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形成以市、区、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主体,市、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为行业专业支撑,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为服务平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机构为个性化服务补充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到2020年,建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资源整合、专业规范、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

三、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1.分类建设。按照不同层级和各行业不同特点,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有针对性地引进和使用不同培育孵化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形成既与分级管理、双重管理体制相适应,各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又能互相合作的社会组织扶持服务体系。

2.突出功能。科学规划市、区、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不同功能作用,努力克服当前各层级功能单一、同质化发展的问题,发挥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3.社会运作。通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孵化机构运营,引导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办公场地等资源兴办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

4.协同联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保持各自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在信息发布、资源配置、活动联办、服务转介等方面实行互联互动,统筹协同、一体化发展。

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体系化建设中的功能作用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在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中起龙头作用。承担全市社会组织信息聚合发布、资源配置体系建设、培育孵化体系管理和行业服务标准制定等职能任务。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同时,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社会创业、资源配置、信用信息、党建指导和国际交流等特色服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指导、政策等专业支持和党建服务等,协同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建设资源配置平台。

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联结市级和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协同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为本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支持。开展入驻孵化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党建指导等支持。开展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本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定位的服务项目。

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紧密结合,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协同工作项目提供服务。为市、区社会组织落地社区项目提供支持。

五、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协同机制建设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突出系统化管理。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协同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把全市社会组织资源整合调动起来,打破层级和行业界限,形成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上下联动、横向联合、一体化发展。

1.利用北京市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统一服务体系。将社会组织的资源和需求聚集到资源配置平台上进行统一配置,以满足各类社会组织的需求。同时,提供网上资源交换支持、信用查询、第三方公证等服务。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要参与平台运营管理,按照社会组织需求,组成服务资源联合体提供线下对接服务,形成全市统一的公益市场化服务体系。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培育孵化治理体系。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策规范、信息发布、服务流程、管理标准等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治理体系。

3.建立相互转介服务机制,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服务需求,可由首接服务机构推荐到相应层级、最适合的培育孵化机构,以提升服务的精准性和资源对接的有效性。

4.加强行政指导和契约化管理,促进协同发展。对于上下统一的服务项目,要加强上一级对下一级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培育孵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可通过契约化方式形成合作协同共同体,打破层级界限,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六、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列入政府工作创新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培育孵化机构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社会化运营。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的相关公益项目。鼓励依托区、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现有场地设施,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有条件的区可设立孵化培育资金专项支持孵化基地建设,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的长效机制。社会力量自主建立的培育孵化机构同样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运营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轮训、专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对孵化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区可探索通过购买专职工作岗位的方式,支持培育孵化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购买岗位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社工工资水平。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工作指导,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完善由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为主的评估评价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培育孵化机构实施相应表彰奖励。健全社会组织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监督,提升社会公信力,保障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