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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房山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住建委、区教委、区科委、区文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社会办、区流管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房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地税局、房山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房山规划分局、区交通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针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并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在农民工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汇总、研究有关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情况和信息,向各单位、各部门通报,组织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及重大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兼任。

二、大力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

围绕提升农民工职业素质这一目标,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将农民工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创新职业培训方法和培训内容,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当前供需要求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努力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实现就业、创业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市场紧缺、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农委、区教委、区住建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消除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歧视,营造平等公正的就业环境。充分发挥本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大力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促进农民工就业,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地税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

四、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定期开展农民工相关状况调查,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的监测与数据分析。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要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主动发布各类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信息,引导农民工实现合理、有序流动。加强京保石之间的劳务合作,探索建立我区与周边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劳务协作会商机制,为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流管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

五、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深入中小微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楼宇、社会服务机构等地区和场所,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加强对本区劳务外包、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管,研究制定规范企业劳动用工、政府临聘用工管理等的具体措施,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依法处置劳动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开展员工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住建委、房山工商分局、区总工会负责)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强化用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积极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实现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施精准管理。(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局、房山工商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负责)

(三)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住建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总工会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中小微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特种作业培训和考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会同房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国资委、区总工会、区妇联负责)

(五)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好涉及农民工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优化服务举措,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信访办、房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总工会负责)

六、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变化,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努力增加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和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原则,落实“两纳入”工作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落实一视同仁政策,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公办学校农民工随迁子女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区教委会同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负责)

(二)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妇联负责)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统筹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区住房建设规划。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区的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区住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房山规划分局、区地税局、房山公安分局负责)

七、积极帮助农民工融入社会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区总工会负责)

(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居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区文委会同区社会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农民工素质培训,培养农民工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教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考核评估

区政府将农民工工作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文委负责)

(三)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基本信息调查、监测工作,依托常住人口和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农民工数量、结构、产业和行业分布等情况的分析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统计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流管办负责)

(四)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典型经验、农民工优秀事迹以及农民工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公益活动,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宣传部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