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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淀区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海淀区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面落实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相关镇政府及国有农场对《北京市海淀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农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划》和后备资源状况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区政府将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当年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拆除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与各镇政府及国有农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镇政府与村委会也应签订相应的年度责任书。

二、考核标准

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原则,区政府对各相关镇、村、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各镇、村、国有农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村、国有农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镇、村、国有农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镇、村、国有农场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立即查处,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情况,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村、国有农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等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参照指标。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自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区政府对各相关镇、村、国有农场进行一次考核。

(一)各镇、国有农场每年2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国土海淀分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

(二)区政府组织国土海淀分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4月10前对各相关镇、国有农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作出预警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等部门。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区政府组织国土海淀分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相关镇、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其中,国土海淀分局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及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查处情况进行核查,区农委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等级情况、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相关镇政府、国有农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干部履职、土地违法违规问责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考核要求

各相关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要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以村为单位落实到地块,保护已设立完成的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标志,公示保护范围,明确镇、村、国有农场的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向国土海淀分局、区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奖惩措施

(一)将各相关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镇政府及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镇、村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三)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镇政府及国有农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他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