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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办发〔2017〕10号--转发区文化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石政办发〔2017〕10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文化委 区财政局 区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7号)及石景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石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密围绕石景山区高端绿色发展战略和构建高端普惠的文化生活体系的重要任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为建设国家级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提供文化支撑。(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政策引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正确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2.有序引导、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孵化多种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3.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及时发布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等信息。建立健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按照以事定费、以质竞价的方式选择承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在落实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突出地区特色,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目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本区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一)购买主体包括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从事公益服务的其他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参照执行。(二)承接主体主要包括:1.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2.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3.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4.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5.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6.其他具有承接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法人机构。(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2.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通过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7.具备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承接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承接主体资格认定制度,采用资格审查、业绩审核的方式,根据购买内容,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资格优先推荐名单。(五)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2.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与管理;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6.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7.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8.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三、购买机制、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一)制定指导性目录依据石景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规范购买程序1.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2.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可为三年。3.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履行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四)提供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充分利用好全区每年度5000万元首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经费、各街道1000万元民生家园建设资金和每个社区50万元“党建统领服务群众经费”的基础上,要保障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计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施。(五)加强绩效评价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体育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工作安全有序。(二)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为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