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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5〕5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怀柔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目的在于查清全区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农村资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及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的新情况,反映农业发展新趋势、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区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村人口和资源的基本情况;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节水型农业发展情况;农业科技创新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新兴业态发展情况;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情况;农村公共服务情况;农村资产经营情况;农民收入与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怀柔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和区经济社会调查队,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参照区级普查机构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普查准备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镇乡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本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确保人员到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防范普查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普查方式上,充分运用遥感、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对普查数据进行联网直报,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全面提升普查的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