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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政发〔2016〕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5〕56号),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本区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农村资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及新兴业态发展等方面的新情况,反映农业发展新趋势、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通过第三次农业普查,进一步摸清农村地区常住人口信息,查实农民增收的现状、渠道和效果;了解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现状,反映“新三起来”的发展情况;展现“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民生活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生态服务价值、都市农业现代化等监测体系的完善;同时,围绕当前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农村地区的人口调控、功能疏解、产业升级、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情况摸底,依托农普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综合数据信息平台和动态维护的长效机制,为本区科学疏导农村地区人口、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本区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区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地区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村人口和资源的基本情况;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节水型农业发展情况;农业科技创新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新兴业态发展情况;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美丽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情况;农村公共服务情况;农村资产经营情况;农民收入与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特别是针对我区“小农业、大农村”,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的基本特点,农村地区常住人口摸底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区统计局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本地区普查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物资等的落实;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参照区级普查机构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明确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督查考核。各镇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或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工作新机制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区政府办、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经站、区财政局、公安海淀分局等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区工作任务,本着统筹考虑、分级保障、精简节约原则,编制普查预算。区、镇两级要积极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本年所需经费专项安排,以后年度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本区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防范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同时,要借助网格化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数据动态维护更新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