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的通报

海政办发〔2016〕3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共性问题,加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律风险的研判,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我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我区共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2486件,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636件,败诉案件43件(占同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6.76%,占同期依申请公开总数的1.73%,败诉率为十六区县最低),败诉案件全部为一审案件。

2016年第一季度,我区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72件,主要集中在区政府(60件)、区发改委(59件)、区监察局(50件)、海淀镇(49件)、温泉镇(102件),申请内容围绕“村两委”换届选举、整建制农转非、监察举报办理进程等。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167件,其中区政府(政府办)162件、区发改委3件、温泉镇2件。

二、败诉案件分析

(一)败诉案件主体

2015年,区政府(政府办)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69件,引发行政诉讼445件,败诉15件,败诉率3.37%;区属委办局(除区政府办外)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80件,引发行政诉讼91件,败诉17件,败诉率18.68%;区属事业单位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未引起行政诉讼;街道(地区)办事处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8件,引发行政诉讼5件,未出现败诉案件;镇政府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75件,引发行政诉讼95件,败诉11件,败诉率11.58%。

(二)败诉原因

上述43件败诉案件的败诉原因主要集中在: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错误;3.程序违法;4.未尽到保存义务。

三、法律风险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未写载明法律依据

在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未写明相关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实体不当,但在法律依据援引方面不当,确认相应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二)公开内容与申请内容不一致

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和保存与申请内容完全相符的信息,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未向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而是直接向申请人公开与其申请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

(三)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未解释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和保存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未在其中解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被判证据不足。

(四)未及时履行告知或送达义务

行政机关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等材料,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及时关注和研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对复杂、敏感的信息申请,要加大指导和沟通力度。涉诉较多的单位要适当加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力度。

二要落实责任。“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划分信息公开责任的依据 ,各单位都是公开本单位信息的第一责任人。面对申请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区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与学习培训、案件会商,如实提交政府信息、准确报送涉诉情况。

三要健全机制。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信息公开诉讼较多的单位,由主要领导亲自担任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四要统筹工作。要积极统筹好大力推进“减人、添秤、服务”各项工作和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关系。各单位在制定各项工作方案阶段,要提前考虑信息公开问题,深入领会《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认真把好方案的合法、合规关,使法律法规“为我所用”,规避法律陷阱。在工作执行阶段,要严格把握工作的流程和细节,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