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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16〕2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已经2016年5月19日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日

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遵循“把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工作总要求,进一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入区前评价审核机制,把好源头关,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集聚高端发展原则。引导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强化创新驱动,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群化、低碳化发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打造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的集聚之地。

第二条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引导产业园区和产业项目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第三条环保节能安全原则。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在项目准入上得到充分体现,提高标准,设定红线,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人口结构优化原则。产业项目要实现人口均衡发展,鼓励企业提升人均单位产出绩效,促进高端、高效就业,对人口和就业结构进行科学评估。

第五条科学公正评价原则。对项目的全要素综合评价要体现客观、公正、公开、真实、准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总部注册,不能总部注册的应注册独立核算子公司。产业项目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项目类型同时满足下列情况则纳入评价:

本办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包括: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北京顺义绿色生态产业功能区、各镇产业用地;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多功能用地和科研用地。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项目”包括: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项目(续建、改扩建、盘活转型项目)、租赁厂房项目、注册类楼宇项目、合作并购及股权转让等产业项目。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备案批复且有效的利用自有土地项目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再予以评价。

以下类型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农林水利及种植、养殖项目;

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

房地产项目;

军队在京建设项目;

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项目。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七条评价组织。

成立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组织项目联审会。除上述成员单位外,还可以邀请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顺义公安消防支队、北京顺义市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项目评审。对新占用土地类项目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评审。联审会不定期举行,评审人员应为单数且多于10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执行和落实评价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兼任。

第八条评价方式。

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镇(经济功能区)级评价和区级评价两级;区级评价分为联审会评价和书面征求意见评价两类。

镇(经济功能区)级评价:租赁厂房项目、注册类楼宇项目、合作并购及股权转让等产业项目。

区级评价: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项目(包括拟建续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企业盘活转型项目),其中新占用土地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利用自有土地项目采用联审会方式进行评价,5000万元以下的利用自有土地项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评价要素。

(一)产业定位

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重点发展目录》,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方向,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等高精尖产业特点。

(二)安全环保

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达到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符合城市用地功能与环境承载,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

(三)科技创新

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至少一项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能力,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少于3%。

(四)投入产出

使用镇级产业用地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投资强度不低于1亿元/公顷;

年产出不低于8000万元/公顷;

年纳税不低于800万元/公顷。

进入区级及区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投资强度不低于1.2亿元/公顷;

年产出不低于1亿元/公顷;

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公顷。

(五)综合能耗、水耗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水耗符合国家、市、区规定的限额,并满足行业要求。

(六)就业与人口调控

人均单位产出绩效较高,具备高端就业、高效就业和本地就业特点。

(七)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交通、居住、入学、就医”等要素与区域承载力相匹配,满足城市功能总体发展规划,不会引发重大信访事件和影响地区稳定。

(八)其他要素

新占用土地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其他需要评价的要素由参评单位参照上述要素对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条鼓励项目。

第二产业鼓励发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能机器人、VR设备、3D打印、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

第三产业鼓励发展:移动互联网、软件信息、电子商务、卫星应用、航空服务、健康诊疗、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展览展示、旅游休闲等。

第十一条优先准入项目。

满足上述评价要素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优先准入:

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且企业总部在我区注册纳税;

项目投资或纳税超过入区最低标准的50%;

投资主体核心成员系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或项目属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

能提升地区品质,具备重大民生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金融类、文化创意类、服务类项目;

投资主体整合盘活我区闲置的土地及厂房资源,且项目具有国家专利技术和较高科技含量。

第十二条限制和禁止项目。

属于国家、市、区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高耗水、高耗能、高排放、占地多、聚人多的“三高两多”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污染的项目;占地面积与投入产出不匹配的低效项目;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项目;水、电、燃气、热力等能耗超出区域承载力的项目;产业类型和土地性质不符的项目。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区级评价。

区级评价程序分初评、终评、出具评价意见3个环节。

(一)初评

投资方按要求向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材料和评价申请(若属于“招、拍、挂”项目,则投资方最迟应自土地入市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评价申请)。镇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投资方递交的评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评。初评通过后,将《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终评

领导小组终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提交的项目评价申请资料和《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评价方式”分类实施。属于“书面征求意见评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的评价申请资料发送给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各单位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联审会评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评价申请资料报领导小组及邀请单位阅研,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各参会单位在联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成员单位)》(见附件3),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完成评价。

提请区政府审议。对于市政府统筹的重点项目、区联审会评价认为需区政府审议的重大项目、其他符合一事一议要求的特殊项目等,经联审会评价后,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审议。

市职能部门综合评价。按相关要求,产业项目经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后,需报市职能部门综合评价的,按市职能部门的要求、标准和程序进行综合评价。

(三)出具评价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书面征求意见评价”、“联审会评价”、“区政府审议(限于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产业项目)”和“市职能部门评价(限于需报送市职能部门评价的产业项目)”的结果,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评单位、相关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区级)》(以下简称《意见表(区级)》,见附件4),并依据土地性质、产业类型确定产业项目立项备案部门。镇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将《意见表(区级)》反馈给项目投资方。

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纳入我区重大产业项目调度库和审批绿色通道,由领导小组对项目注册、供地、审批手续办理等事宜进行统筹调度,积极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投资方依据《意见表(区级)》签订入区协议,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相关手续,享受我区产业支持政策。

准予入区的新增工业类用地项目,《意见表(区级)》作为单位或个人参与土地竞买申请的资格条件;准予入区的新增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和多功能用地项目,由区政府致函市国土局将《意见表(区级)》纳入供地的出让方案和招拍挂文件中,在土地使用内容上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镇(经济功能区)级评价。

属地自评的产业项目由镇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自行组织评价并向项目投资方出具《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镇级)》(以下简称《意见表(镇级)》,见附件5),并于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项目投资方依据《意见表(镇级)》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相关手续,享受我区产业支持政策。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投资方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通过评价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和使用性质。《意见表(区级)》和《意见表(镇级)》有效期均为2年,过期后投资手续仍未办理齐全的,或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调整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或使用性质的,项目投资方应重新提交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镇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相关属地及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后续评价。镇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要素在入区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对项目进行约束,并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确保项目按评价要求实施。参与评价的职能部门,要依法合规严格把关,将评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区现行产业项目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申请表

附件3: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4: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区级)

附件5: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镇级)

附件6: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