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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5〕63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3号)和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区级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7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现有1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清理。具体如下:

取消16项(其中12项为市级专有事项),将11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7项并入原有行政许可事项),将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97项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职权事项,将6项调整为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办理。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对调整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类别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区政府审改办将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各有关部门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