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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中科园发〔2014〕48号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业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其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孵化集聚区)是指在示范区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即确认为创业孵化集聚区:

(一)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二)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对于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申请,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认定。

第五条创业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业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业孵化集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