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北京平谷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政策

  (一)平谷区政府设立总部企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资金补助;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补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总部企业上市扶持资金补助;扶持总部企业在平谷区建设商务楼;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资金补助;落实市级相关政策所需资金;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奖励资金;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等。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按企业注册资本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4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补助分二年按60%、40%比例发放。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总部企业发展。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财政年度按其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100%予以扶持,第二、第三个财政年度按其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的80%予以扶持。自第四年个度起,以上一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为基数,完成基数以内部分,按其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扶持,超基数部分,按其对区级财力贡献的80%予以扶持。

  3、对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财力贡献名列全市前5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一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财力贡献名列全区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税后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政策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4、对在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在平谷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5、对从区外入驻自建办公楼的总部企业,新开发办公楼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对总部企业在平谷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7、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中的扶持政策。

  8、对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对从区外引进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认定之日起,按照企业前三个财政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的5%予以奖励。对其他为平谷区经济和财政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参照上述奖励政策执行。对重大项目或资金引入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的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相关程序执行。

  (二)企业年度对平谷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进京户口、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