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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品牌等战略扶持政策

  为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推进本区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创建上市公司,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怀柔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局、区旅游局、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统计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工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扶持范围及办法

  在怀柔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且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统计上报经营成果的工业、农业、商业、旅游及建筑等各类企业。

  (一)培育引进总部经济。

  积极引进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落户怀柔。总部及结算中心落户后,应有1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对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区财政实得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给予企业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努力培育本地总部及研发结算中心,鼓励区域内优势企业实施制造业外移或采取多种形式异地建设生产基地,将原企业提升建成总部或研发、结算中心,对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区财政实得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标。商标第一注册地在中国,商标归怀柔区注册企业所有(引进企业需变更登记),商标权属无争议。品牌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怀柔区注册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属有争议的,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市工商局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北京名牌”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培育上市公司项目。

  培育上市公司项目范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上市的企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正式挂牌交易的,视其上市规模及上市费用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行业归口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工业项目报区工业局,农业项目报区农委,商业项目报区商务局,旅游项目报区旅游局,建筑项目报区建委,未归口项目直接报区工业局),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1月1日以后项目结转下年申报。

  (二)申报总部经济项目单位和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总部在怀柔区的经营业绩、规模情况、税票原件复印件及申报表等材料;申报品牌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申报表等材料;申报培育上市公司项目,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及申报表等材料。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最终审核。审核通过项目由区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工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