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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落实《石景山区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办法》第三条所称国家主要部门特指“国家发改委”,享受该条补助需经市金融局批准后执行。

  三、 《办法》第四条“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是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已完成对石景山区内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投资,且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 符合《办法》规定的享受支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在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到区金融办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人代码复印件;3.国、地税登记复印件;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符合《办法》第三、四、五、七条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后可以随时向金融办提交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请在次年1月20日前向金融办提交申请。

  六、申请享受注册补助支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请参照申报材料中(1)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租房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请参照申报材料中的(1-2)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企业上市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请参照《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奖励申报指南。

  七、申报材料

  1. 石景山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申请表,附件1;

  2.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与租赁发票。

  八、政策咨询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北楼512室

  联系人:于培 邮箱:yupei008@163.com

  电话:88699584 邮编: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