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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 为落实《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

  三、 《办法》第三、四条所称“新设立”机构是指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新迁入”机构是指从京外、境外迁入我区的机构。

  四、 《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准金融机构”是指经认定的符合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机构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类交易所、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金融中介等。

  五、 申请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购房和租房补助的金融机构,需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且在石景山区内购房和租房的方可申请。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机构,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转租非金融机构,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租用不少于三年且不得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创新型准金融机构的购房和租房补助,须经区现代金融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

  六、 《办法》第六条中区财政贡献额是指: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即:区财政贡献额=营业税总额的50%+增值税总额的12.5%+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0%之和;“龙头企业”是指在同行业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

  七、 《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引进的属市紧缺急需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金融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

  八、 符合《办法》规定的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公司,需在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到区金融办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人代码复印件;3.国、地税登记复印件;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 符合《办法》第三、四、七条申报条件的机构在金融办备案后可以随时向金融办提交申请;符合《办法》第六、八、九、十条申报条件的机构请在次年1月20日前向金融办提交申请。

  十、 申请享受注册补助支持的金融机构请参照申报材料(1)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请参照申报材料中的专业性材料(1-3)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信用担保补助的金融机构请参照申报材料中的专业性材料(1、4)提交材料。

  申请享受担保代偿补偿的金融机构请参照申报材料中的专业性材料(1、4)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调京手续及本市户口的金融机构请参照申报材料中的(5、6)提交材料。

  十一、 申报材料

  1. 石景山区现代金融政策申请表,附件1;

  2. 办公用房购买合同原件、复印件与购买发票;

  3.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与租赁发票;

  4. 担保补助及担保代偿补偿补充材料,附件2;

  十二、人才引进

  5. 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聘用(劳动)合同、同意调出函、接收函及个人全部档案。有配偶和子女且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等。

  十三、政策咨询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北楼512室

  联系人:于培 邮箱:yupei008@163.com

  电话:88699584 邮编:1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