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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西城区《关于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促进德胜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2年1月1日前成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调入德胜科技园区域的年度起,可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京地税企[2002]133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减免税报批手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执行(文件附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通知精神,2002年1月 1日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在德胜科技园注册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新设立企业。

  三、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企[2001]694号)文件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现将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以及我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市减免税管理的现状,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纳税款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照章纳税,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的精神,并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审批”的原则,各区县局、各分局、市局按以下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

  1、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填制减免税情况报备表报市局备案。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型减免税,凡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含)以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执行,填制减免税情况报备表报市局备案,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此规定所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局、各分局自定。

  三、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其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起止日期、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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