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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为使本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适应,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财源结构特点,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印发)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安排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一)使用范围和条件:

1.使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不包括在怀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引进企业的单位。

2.使用条件:

依法经营、纳税,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符合本区节能减排指标要求。

(二)使用办法:

1、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供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2、区财政局对申请使用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支持办法如下:

(1)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区财政实得的40%、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的60%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2)对引进企业的单位按其引进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的10%给予招商引资经费支持。

3、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季支付、按年结算。企业所得税按第二年汇算清缴结果支付。

二、安排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资金

1999年12月31日前在怀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含)以上,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且符合本区节能减排指标要求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对于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其享受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

(一)使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并经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执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印发)的基础上,按本政策给予支持。

2.使用条件:

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使用办法:

1.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税收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工商分局出具的企业没有违法侵权经营的证明;

(7)科委出具的高新企业首次认定时间证明。

2.区财政局对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按照以下办法安排资金支持:

(1)对于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且注册地为怀柔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第四至第六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7.5%(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5%)部分,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对于软件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该政策支持的,其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对于2007年3月16日后(含)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且注册地为怀柔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

(3)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其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给予支持金额10%的招商引资经费支持;